为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以下称电能表总表单位)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二、实际用电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赁经营场所,不能在供电公司单独立户,必须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电能表向供电公司结算电力产品费用的,供电公司可根据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签订的租赁协议、共同出具的当期总分表单位电量电费分割证明等材料,按月或按季向实际用电单位按照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后的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用电单位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际用电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签订的用电协议;
(二)与总表单位结算的电量凭证及电费支付凭证;
(三)《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量电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附件1);
(四)《非直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量电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2);
(五)实际用电单位开票信息。
四、供电公司应逐份审核《分割单》和《汇总表》,经确认无误后,按《汇总表》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向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及结算电量电费所属时间。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一)表格项目应填写完整,计算正确;
(二)实际用电单位的电价应与总表单位执行的电价一致;
(三)实际用电单位的用电量应与分表计量数据一致;
(四)实际用电单位的用电费不超过总表电费;
(五)开票金额应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
五、实际用电单位、电能表总表单位和供电公司应将《分割单》、《汇总表》、款项支付凭证等原始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实际用电单位、电能表总表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供电公司根据本公告规定向实际用电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供电公司在向电能表总表单位收取电费时已计提销项税额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需要重复计提销项税额。
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量电费分割单.doc
2.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量电费汇总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