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稻谷加工、谷子加工、单板加工、纤维板制造、刨花板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水产品冷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其他皮革制品制造等9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上述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二、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中成药生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2。
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中成药生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4。
五、增补从事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标准见附件5。
六、本公告除第二条外,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中成药生产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部分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酒及酒精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序号第7、59所列核定扣除标准、《植物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附件4)第46、47、49所列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1.稻谷加工等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2.中成药生产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3.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4.植物油等行业部分纳税人调整后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5.增补的液体乳及乳制品等行业部分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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