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推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二、提供资料
(一)缴税困难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及有关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情况;申请理由和依据。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提供受灾、受损材料。
(三)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提供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材料。
(四)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资料。
土地权属等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三、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困难减免税申请。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可在当年申请。
四、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受理机关为县(市、区)税务机关。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定州、辛集市除外)须向设区市税务机关备案。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公告依法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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