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现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情形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风、火、水、地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自治区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
(三)因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
(四)全面停产、停业(因违反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改制清算程序,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
本条第(一)项中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25%以上(含本数)。
本条第(二)项中所称“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且申请减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含本数)。
本条第(二)项中所称“严重亏损”是指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原则上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0%以上(含本数)。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报送资料,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为准。
三、核准权限
(一)宁夏区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核准;
(二)宁夏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核准;
(三)市级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核准;
(四)县(市、区)级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核准。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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