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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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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并兼顾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现就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

  (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1998〕29号)

  (三)国内贸易部《连锁点经营管理规范管理》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

  (四)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9号

  二、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跨区县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直营连锁企业是指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不包括自愿连锁企业或特许连锁企业。

  (二)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进货、价格、配送、人员、标识和资产等方面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统一的核算管理系统,包括会计核算软件及经营管理软件。经营管理软件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及销售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能够按照要求准确划分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

  (四)总、分支机构能够按照财税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涉税资料。

  (五)总、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流程及报送资料

  (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和纳税情况,以及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条件的具体情况,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增值税纳税及税款清分情况预测等。

  2、《所属分支机构申请统一缴纳增值税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1)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查企业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安排开展实地核查,出具《实地核查报告》。实地核查报告应当根据汇总纳税的条件和要求,详细报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核查情况,并附带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总分机构标识影像,经营管理软件功能界面,以及进货、配送、销售经营管理制度等。

  (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同级财政局应当根据受理和实地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上报其汇总纳税审批资料。对于同意上报的,应通过正式公文请示上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请示文件内容包括总、分支机构概况,申请事由,审核情况及请示意见等。

  (四)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签发正式公文予以批复。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衔接管理

  (一)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批复文件,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维护操作。

  (二)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缴销、税款清算等事宜。实行汇总纳税后,连锁经营企业由总机构统一领用发票。分支机构应通过税控系统总分开票机功能开具发票。

  五、汇总纳税年度税款清分

  (一)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以一个年度为周期进行税款清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汇总纳税期限进行税款清分。

  (二)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区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清分汇总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总机构应当按照《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附件2)中要求进行计算、填报。

  (三)总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连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各1份),分别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电子版数据同步上传)。

  六、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一)跨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汇总纳税后,总机构应加强对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发票使用等情况的内部监控管理,对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批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跨区连锁经营企业上年度涉税事项的进行抽查,对在年度审核中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将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七、同区内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申请审批事宜。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区(县、市)范围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审核规范,不需上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批。

  八、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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