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或者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并执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中,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经审查确认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薪金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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