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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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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地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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