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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多缴税款退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201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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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2号)文件规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征优惠,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现将有关退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退税

  1.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但2019年1月1日至普惠性政策出台前已预缴的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因申报错误,应享未享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在完成更正申报后,其多缴的增值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还。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一并办理退税。

  二、地方税费退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已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未享受50%减征优惠政策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税款。

  三、办理退税所需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到各办税服务厅可领取);

  2.完税证明复印件;

  3.退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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