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西安海关,现就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负责清分下发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数据。综试区内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的管理。
二、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国内各设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退(免)税计算方法为免税。
四、对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零售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相应位置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五、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六、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当年6月底前对所辖跨境电商企业上一年度申报的免税事项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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