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浙财社[2019]4号
  2019-2-14
【打印】【关闭】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宁波不发):

  为了更好地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精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提高集中托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残联、民政部门核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原按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经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确认,也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料服务的托养机构。

  二、细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中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

  各地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2016〕23号)和本通知的规定,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全面落实到位,做到应补尽补。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