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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