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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内政发[2019]3号
  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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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的授权,经研究,现就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残疾人员、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孤老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政策无截止期限;所称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内蒙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残联、公安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制定公布与上述政策配套的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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