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8]309号
  2018-12-29
【打印】【关闭】

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4.5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border=0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