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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的通知
鲁农经管字〔2014〕10号
  201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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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按照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事务公开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对全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以下统称“村级票据”)实行统一种类和样式,进一步规范村级票据管理。
  一、统一村级票据的种类和样式
  (一)票据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2.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3.山东省农民承担生产性费用专用收据;
  4.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
  (二)票据样式。全省村级票据样式统一为一式三联。
  前三种票据的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第二联收据联(棕红色)、第三联记账联(绿色);“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的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第二联付款联(蓝色)、第三联记账联(棕红色)。四种票据的二、三联套印椭圆形金光红色监制章或专用章。其中,“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山东省农民承担生产性费用专用收据”两种票据,套印“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章”;“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两种票据,套印“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票据专用章”。
  票据印刷成品规格长200mm、宽95mm,采用50克无碳复写纸印制,一本25份75页,封皮采用80克木浆牛皮纸。
  票据号码以市为单位统一编制,采用10位数字,前两位按各市行政区划顺序列示,第3、4位按县(市、区)在各市的行政区划顺序列示,后6位代表县(市、区)域范围内的同类票据序号。
  二、明确村级票据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适用对象。全省统一的村级票据仅限我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本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有关款项,必须使用村级票据,不得使用其他不合规收据。
  (二)适用范围。“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用于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个人)、内部成员的往来结算业务;其它三种票据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成员之间特定用途的结算业务。
  1.“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收款业务,也可用于与内部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业务,包括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项目补助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产资源补偿收入;接受外部单位或个人捐款、赞助费、补偿费;收到向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或暂收款;收取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有偿使用收入,如房屋、设备、各类基础公益设施等资产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出租和出让收入等。
  2.“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及农民自愿以资代劳款项。
  3.“山东省农民承担生产性费用专用收据”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收取应由村民承担的生产性费用,如引用黄河水费、统一机耕费等。
  4.“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个人支付款项的结算业务,如雇佣农民发生的零工劳务费、购买农民农产品的货款等。
  三、规范村级票据的印制和日常管理
  (一)票据印制。2014年10月底前,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完成村级票据的招投标印制工作,2014年12月底前,各地要将新的村级票据发放到位,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的村级票据。
  (二)票据管理。
  1.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市、县(市、区)农业(经管)部门要加强村级票据的统一管理,明确专管人员,具体负责村级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村级票据领用登记簿》,对印制、领购、使用、作废、核销情况详细记录。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村规范使用票据,村级要妥善保管各种票据,如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票据发放单位,并在县级以上传媒申明作废。
  2.规范启用、使用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启用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残、缺号,发现问题及时向发放单位报告情况,核实后进行调换,不得自行销毁。使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大小写相符一致,严禁单联填写、涂改、伪造或拆本使用,收据联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及收款人签字。填写出现错误时,必须在三联收据上同时加盖作废章。
  3.实行验旧领新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到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购票据,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核验已用票据的存根联,加盖核验章,并退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便查账核实之用。存根联必须按规定期限保存,期满后需要销毁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登记造册,经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初审,报县级农业(经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销毁。
  4.票款同步、收支两条线。使用村级票据收取的各类收入款项,应全额缴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
  四、强化对村级票据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农业(经管)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村级事务公开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村级票据有关业务的指导监督,做好新票据启用前的宣传培训工作。县级农业(经管)部门指导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尚未使用的旧票据进行认真清理汇总,登记造册,统一销毁。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村级票据,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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