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二、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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