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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207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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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苏发〔2017〕3号)、《江苏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苏办发〔2016〕38号)、《江苏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16〕116号),深入实施外国人才智力引进工程,做好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外国人才专项,是指为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各类创新创业外国人才而设立的人才项目,包括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专项(以下简称“引智专项”)和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以下简称“百人计划”)。

  第三条  为激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引进外国人才,省设立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是对“引智专项”和“百人计划”项目单位给予适当资助,不足部分由各地、各省直部门和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条  引进外国人才是用人单位的自主行为, 实施主体为我省境内各类非外资法人单位。“引智专项”的资助对象为国家和省级引进外国人才项目单位。“百人计划”的资助对象为入选江苏“外专百人计划”的项目单位。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引智专项引进对象一般为外籍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在国际知名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卫生机构、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

  (四)其他急需紧缺的外籍人才。

  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百人计划引进对象原则上为非华裔高层次外国专家,分为A 、B 两类项目,人选条件如下:

  A类项目人选:属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引进后能够在我省连续工作3年,每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际知名顶级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其他条件相同时,优先考虑符合国家“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人选标准的专家。

  B类项目人选:技术水平、管理理念先进,为我省重点行业发展所急需的人才;引进后1年内,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的专业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如属我省特别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引智专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2月底前组织征集年度项目计划。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3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5月底前完成当年项目计划审核、下达批复。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部门收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后十五日内,将项目计划下达至项目单位。用人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毕后一个月内提交执行情况总结。

  第八条  百人计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4月底前组织百人计划申报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6月底前完成当年评审工作,确定项目人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部门收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后十五日内,将项目计划下达至项目单位。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核销申请后,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引智专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部门项目申请材料

  1.申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公函;

  2.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汇总;

  3.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附件1)及其对应的电子数据;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等。

  (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部门项目执行材料

  引进的外国人才完成年度工作后,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地区、本部门引进外国人才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及对应电子数据;

  2.每个引进外国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及对应电子数据;

  3.引进的外国人才国际机票行程单、机票发票或付款凭证复印件、护照个人信息页及中国出入境签章页复印件;

  4.零用费签收付款凭证、城市间交通费用票据复印件等。

  第十条  百人计划

  (一)项目申请材料

  1.江苏“外专百人计划”申报书(附件2)、附件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护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中外文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海外任职证明、主要成果、领导或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奖励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2. 申报人选个人陈述视频;

  3.企业还需请提交企业注册资本证明和出资比例证明(申报单位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出资比例须大于50%);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等。

  (二)项目执行材料

  入选专家完成年度工作并满足工作时间要求后,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含相应电子数据):

  1. 百人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2. 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时间说明,含专家护照个人信息页及中国出入境章页复印件;

  3.外国专家国际机票行程单、机票发票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具有明确工作时间和工薪额度的中外文工作合同、银行汇款单据或所得税纳税证明等工薪支付凭证复印件;

  5.科研费支出的相关票据复印件等。

  第五章  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引智专项

  资助范围包括专家经费和引智成果推广经费。

  1. 专家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专家经费每人次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4.5万元。

  (1) 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境)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每人次不超过1.5万元。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2)专家零用费是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江苏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专家来江苏工作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资助标准为200—300元/天•人,每人次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专家生活费是指专家在江苏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和翻译费等。专家生活费按专家来江苏工作实际天数计算,即从专家入境日至出境日止的天数,资助标准为600元/天•人,每人次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超出资助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4)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专家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交通费。每人次不超过3000元。

  (5)其他费用是指突出贡献奖励费、技术资料费等费用。支付其他费用须在项目计划批复的资助额度内提出申请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6)我方陪同人员差旅费及交通等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因接待专家而购置的器材设备的费用,应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赠送专家的礼品按国家外事接待相关办法执行,由各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7)国家外专局已资助的费用部分不再重复资助,已资助专家工薪的项目,不再支付专家零用费。

  2. 引智成果推广经费是指引智成果消化、吸收、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外国专家经费,种苗费,宣传资料费,培训办班费,专家从国外带入的资料、仪器、种苗费用等。其中外国专家经费的开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百人计划

  资助标准分为A、B两类项目。A类项目资助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入选专家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须满6个月;B类项目资助限额为15万元人民币,入选专家在我省工作时间一年内须满2个月。

  资助范围包括专家的国际旅费、工薪、科研费、生活费。

  1.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境)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及其他交通费用。每人次不超过1.5万元。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2.工薪是指支付给专家的工资或劳动报酬,按不超过项目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所规定工薪的60%进行资助。

  3.科研费是指聘请外国专家所产生的与专家科研或研发工作直接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技术资料费等,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4.生活费是指专家在江苏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翻译费等,资助标准为600元/天•人,每人每年资助限额4万元。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体现提升我省人才国际化水平的目标导向,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采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项目执行完毕后经核销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以项目为依据,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使用经费,当年项目,当年执行。当年不能执行、下一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重新申报,重新取得下一年度项目批号,列入下一年度计划。百人计划A类项目,分3年核销经费,第1和第2个工作年度的核销额度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万元;B类项目,在1年内满足工作时间要求后一次性核销经费。

  第十五条  每年7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经费使用申请,8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工作进展情况,按规定程序将专项经费下达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本办法要求进行经费核销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直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引进外国人才专项经费要按项目管理(台账管理),按项目核算。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时,各类申报单位(个人)要填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规〔2016〕10号)有关规定,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十九条  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办〔2016〕22号)要求,纳入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省财政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直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项目单位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有重点的财务监督检查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按上述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还应按《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00号)、《关于印发〈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行〔2014〕58号)和《关于江苏“外专百人计划”经费核销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6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外专局颁行新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则参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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