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中第四条纳税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限由2018年12月31日前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