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4%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第四条“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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