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经研究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的扣除标准是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纸和纸制品、蜜桔果醋、橙原浆、芝麻制品(不含芝麻油)、水洗羽绒、部分香料产品的纳税人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公告所附《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和《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二、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纺织品生产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以重量单位记录布匹的产销量。利用棉纱、白厂丝进一步生产布匹的,按照2.6%的损耗率,计算布匹的纱、丝耗用量。利用苎麻丝进一步生产手工麻布的,按照20%的损耗率,计算手工布的苎麻丝耗用量。”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每吨) |
农产品 |
单耗数量(吨) |
纸和纸制品 |
竹木材 |
3.6 |
蜜桔果醋 |
蜜桔原果 |
2.5 |
橙原浆 |
脐橙原果 |
2.5 |
芝麻制品(不含芝麻油) |
生芝麻 |
1.5 |
水洗羽绒 |
鸭毛、鹅毛 |
6.8 |
2.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农产品名称 |
香料产品
(有效含量占比) |
单耗数量
(按有效含量计算) |
香叶粗油 |
香叶油(≥6.3%) |
0.0645 |
香茅草粗油 |
香茅油(≥35.5%) |
0.3646 |
柠檬桉叶粗油 |
柠檬桉叶油(≥75.5%) |
0.7812 |
生姜粗油 |
生姜油(≥30%) |
0.3043 |
茶树粗油 |
茶树油(≥41.263) |
0.4219 |
冬青粗油 |
冬青油(≥99%) |
1.1712 |
山苍籽粗油 |
山苍籽油(≥66%) |
0.6947 |
桂叶粗油 |
肉桂油(≥82.5%) |
0.8510 |
备注:有效含量是指香料企业运用色谱检测设备对收购的香料粗油和销售的香料产品所含的可提取有效成分含量进行检测时,设备生成的检测数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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