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正文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9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3-9-9
【打印】【关闭】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各级人社、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类媒体广泛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受理群众投诉,确保高温津贴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