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资
源税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工业用石灰石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3元,建筑用石灰石由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元。
二、开征建筑用石、建筑用砂、砖瓦黏土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建筑用石、建筑用砂每吨1元,砖瓦黏土每立方米0.5元。
三、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1元。
四、磷矿、铁矿、铜矿、岩金矿、沙金矿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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