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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8〕106号
  200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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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银川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经研究,对全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允许从销售数量中扣除油量的管理方式和程序明确如下:

一、对我区各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自有车辆自用油:加油站应在每年年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自有车辆全年用油量,主管税务机关按月核定可扣除数量,全年用油量超过核定数的不予扣除。

实行汇总计算、分级缴纳增值税的中石油宁夏销售分公司、中石化西北宁夏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自有车辆以及公司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车辆,按其所属片区在定点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的成品油,由各片区定点加油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定扣除。加油站自有车辆所属片区和定点加油站由中石油宁夏销售分公司、中石化西北宁夏销售分公司分别自行确定,报送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加油站倒库用油:加油站需要倒库时,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监控并审核确认后,可据实扣除。

3、生产经营用油:加油站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油品(如停电时为保证正常经营发电用油、因加油机故障、操作失误,维修试用时从加油机流出油等),由加油站出具加油机流出油品回罐后的计量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据实扣除。

4、检测用油(回罐油):加油站接受质检部门检测时的回罐油,可依据加盖质检部门检测专用章的检测记录中记载的检测回罐实际用油扣除。

5、代储油:外单位在加油站油库存放的代储油,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实际出库和库存数量,可据实扣除。

二、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每月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附相应的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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