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6-15
【打印】【关闭】

为加强我区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

  现就我区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税地字〔90〕第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