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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香料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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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经商江西省财政厅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部分香料产品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予以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农产品名称

香料产品

(有效含量占比)

单耗数量

(按有效含量计算)

杉木粗油

杉木脑(≥95%)

0.9586

杉木烯(≥76%)

0.9586

芳樟粗油

桉叶油(≥80%)

1.2750

芳樟醇(≥99%)

1.2750

樟脑粉(≥98%)

1.2750

松油醇(≥85%)

1.2750

黄樟油(≥97%)

1.2750

杂樟粗油

桉叶油(≥80%)

1.4332

芳樟醇(≥99%)

1.4332

樟脑粉(≥98%)

1.4332

松油醇(≥85%)

1.4332

黄樟油(≥97%)

1.4332

芳叶粗油

桉叶油(≥80%)

1.3091

芳樟醇(≥99%)

1.3091

樟脑粉(≥98%)

1.3091

茴香粗油

茴脑(≥99%)

0.9924

草蒿脑(≥99%)

0.9924

芳樟醇(≥99%)

0.9924

山苍籽粗油

柠檬醛(≥99%)

1.0479

山苍籽粗油

α紫罗兰酮

2.3034

山苍籽粗油

β紫罗兰酮

1.9884

蓝桉粗油

桉叶油(≥80%)

0.9622

蓝桉粗油

桉叶素(≥99%)

1.1974

香桉粗油

桉叶素(≥99.5%)

0.8423

松油醇

0.8423

桧烯

0.8423

松烯(天然丙位)

0.8423

桧油醇—4—醇

0.8423


备注:有效含量是指香料企业运用色谱检测设备对收购的香料粗油和销售的香料产品所含的可提取有效成分含量进行检测时,设备生成的检测数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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