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1)选取“淀粉制造”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部分淀粉加工行业扣除标准为:每吨木薯淀粉耗用鲜木薯4.45吨;每吨木薯淀粉耗用木薯干片1.66吨。试点纳税人购进木薯干片或鲜木薯连续生产变性淀粉的,由试点纳税人按照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变性淀粉与淀粉的折算比例,将变性淀粉折算为淀粉,并按照淀粉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2017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7年12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8年1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鲜木薯和木薯干片生产木薯淀粉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从低适用。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7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中淀粉、变性淀粉的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附: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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