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适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率。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帮手,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该个体工商户按季代扣代缴。 三、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五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