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局采取预缴税款方式征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 三 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