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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收[2010]31号
  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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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局采取预缴税款方式征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 三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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