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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5〕84
  20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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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为便于基层执行,现将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重申如下:

 一、金融机构取得抵贷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因贷款方无力还贷,通过协议或法院裁定方式取得抵贷房产,已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的,应由该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抵押合同未完全履行但由金融机构使用的房产,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金融机构将抵偿房产用于出租的,应从租计征房产税;未办理过户手续且闲置未用、“固定资产”帐上也不反映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未确定产权房屋的房产税问题

    对企业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部队等房产的使用权,或者欲购买产权,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产权证,或者合作建房双方在房屋建成后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三、房产价值重新评估的房产税问题

    对企业由于正常业务而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符合我国财务会计制度、房地产评估等有关规定的,可从评估价重新入帐后的次月按照新的帐面原值计征房产税。未发生应税房产重新评估或发生应税房产重新评估后未按规定调整帐面原值的,应按原有帐面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土地价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凡是土地单独计价的,未并入房产价值统一核算的,房产原值不应包括土地价值;凡购买的房产中隐含土地价值,难以单独分离计价的,应当一并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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