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我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时期税收政策的有序衔接和征管秩序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target=_blank href=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x?LawID=15277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国家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仍延续我区原分行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
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
|
25
|
其他行业
|
10
|
三、非传统类别等个别行业或企业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以上可选择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据实核定提高应税所得率,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
四、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18号)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3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