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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广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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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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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电子发票在绿色节能环保、降低征纳成本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北京市将进一步推广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
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大型零售、电信和金融保险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
(四)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五)经营信誉良好。
在确保消费者便捷、有效获得权益保护的前提下,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个人消费者开具电子发票。
二、电子发票核定的办理手续
(一)增值税纳税人手工开具模式
1.现场办理。已取得电子身份认证(即选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CA数字证书,下同)且可以选用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可在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统称区县局)的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电子发票核定手续。办理时,纳税人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下同)原件,并填制《发票票种核定表》(附件1)一式一份。办理手续后,纳税人可以自行安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纳税人客户端,通过互联网在线开具电子发票。
2.自助办理。已取得电子身份认证的且符合试点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也可以自助办理试点手工开具电子发票手续,自行安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纳税人客户端,直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助注册办理电子发票核定手续并开具电子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人自动开具模式
1.自动开具模式指纳税人通过自身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北京市电子发票系统实现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发票使用量较大,遵从电子发票业务和技术规范要求且可以选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电子发票自动开具模式。
2.申请加入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纳税人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具体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下同)或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确认手续:
(1)纳税人办理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确认手续时,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确认表》(附件2)一式三份,同时附送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申请一份。
(2)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纳税人提交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确认表》上加盖税务资料受理专用章。
(3)纳税人名称变更后,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变更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确认手续。
3.纳税人完成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确认手续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或经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北京市电子发票业务和技术标准对试点纳税人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纳税人可以在北京市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中注册并开具电子发票。
(三)营业税纳税人自动开具模式
1.发票使用量较大,遵从电子发票业务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可以申请电子发票自动开具模式。
2.申请加入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纳税人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具体由票证管理中心受理,下同)办理确认手续:
(1)纳税人办理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确认手续时,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确认表》(附件3)一式三份,同时附送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申请一份。
(2)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纳税人提交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确认表》上加盖票证管理中心印章。
(3)纳税人名称变更后,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变更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确认手续。
3.纳税人完成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确认手续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经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北京市电子发票业务和技术标准对试点纳税人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纳税人可以在北京市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中注册并开具电子发票。
三、电子发票的后续管理
(一)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12个月累计最高开票限额等发票控制信息重新核定。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纳税人开票。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票解锁手续。
(二)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和外网对外公告。
四、 其他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虚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电子发票或从事其他发票违法活动。
(二)开具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完整开具,并进行电子签名。
(三)发票接收方应及时查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瑞宏网(http://www.e-inv.cn)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瑞宏网查验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查验结果不一致的电子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并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
(四)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错误开具,应开具红字电子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内容应包括对应的原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瑞宏网查验对应的原电子发票信息时,查验结果应包括红字电子发票的内容。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8号)第一、四、五、六、八、九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扩大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若干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5号)第二、三、四、五条同时废止。
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发票票种核定表(电子发票核定适用)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确认表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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