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果蔬汁饮料、竹木包装物、纸和纸制品、肉制品、芝麻制品,并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货物,也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对于有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依据统一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省国税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以公告形式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货物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实行单独核定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依据实际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定。
四、《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第二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12号)第二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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