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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4号
  201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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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等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县区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后,净损失金额达到或超过纳税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上一年末资产总额的20%。
  (二)受政策或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连续停止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上述第(三)、(四)款所称“严重亏损”是指最近两个完整财务年度的亏损额均达到或超过相应年度营业收入的10%。
  (五)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新办理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当年度发生亏损。
  对于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外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困难减免范围,不予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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