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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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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水产品冷冻加工”类别(代码C1361)和“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类别(代码C1362)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41日起,将以购进水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加工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水产加工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水产品加工行业扣除标准见附件1.试点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成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最终产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折算为水产加工品并按照水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20183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83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83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84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84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84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附件:

  1.全区水产品加工品分类扣除标准及主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

2.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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