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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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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等规定,现将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具体见附件1、2、3),适用本公告。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一)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标准及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二)医院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四)小型企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2.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仅针对独立燃烧锅炉)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蒸吨)
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五)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进行计算,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月)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施工面积等具体标准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附件3)。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按照《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17〕8号)中规定的其他大气污染物1.2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 1.4元/污染当量税额标准确定。
四、纳税申报
(一)按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的当月,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次月起,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及时修正调整;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二)本公告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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