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办发〔2015〕46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1-13
【打印】【关闭】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和标准。省级机关和各市州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总额,节支率均须达到7%。全省(不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30%的标准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50%的标准执行。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省级党政机关执行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的补贴标准。各市州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层级划分,由各市州根据财政状况、车辆保留情况、节支目标等自行确定,同一市州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各地区和单位根据实际,可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规范、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和单位制定。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依据经济发展和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