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认定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
2.协调、解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重要问题;
3.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
4.复核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
省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处),负责组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联合评审,处理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等。
第四条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河北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七条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登陆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佐证材料。
1.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4)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情况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2.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
5.企业花名册及前5位高管简历;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流程如下。
(一)注册登记。申报企业登录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填报申请材料。企业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将打印的申请表及各项佐证材料按要求报所在市(国家级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由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行文推荐到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聘请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中按照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 0%,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四)公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五)颁发证书。通过科技部备案的,由省认定工作小组公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并颁发“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九条原则上每年5月份之前开展一批认定评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上年度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自证书颁发上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需持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布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十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后,可在资格到期所在年度提请复审。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复审。复审与认定流程相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和备案,换发“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企业在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等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曰起1 5日内向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说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对企业变更的事项或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曰起有效。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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