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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2号)
  201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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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187 号),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

1.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漳州市范围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不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账证健全且能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已实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个人独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实行查账征收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2)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的税目

核定征收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他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一、制造业

5%

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一)电力生产

12%

(二)其他

8%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四、交通运输业

7%

五、建筑业

7%

六、饮食业

8%

七、娱乐业

20%

八、其他行业

10%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下同),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情况不按核定征收:

1.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法定税率依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者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异地施工单位承揽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漳州市范围内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跨省或省内异地施工单位,其外派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件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不含增值税)的0.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各地应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据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据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据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在计征个人受赠后再次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二)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据实征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以下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范围内的,按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漳州市范围内其余地区,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漳地税发〔2006〕8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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