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来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外来琼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账册不健全,无法提供工资发放明细,未能按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6%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若干事项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48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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