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土地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凡纳税人持有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按实际使用面积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调整。 		第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  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属性信息、土地空间等信息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宁政发〔2007〕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 地区 | 地段等级 | 税额标准(元/平方米) |  
      | 银川市 | 一等地段 | 12-24 |  
      | 二等地段 | 9-18 |  
      | 三等地段 | 6-15 |  
      | 四等地段 | 3-12 |  
      | 永宁县 | 一等地段 | 6-15 |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贺兰县 | 一等地段 | 6-15 |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灵武市 | 一等地段 | 6-15 |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石嘴山市 | 一等地段 | 8-20 |  
      | 二等地段 | 6-18 |  
      | 三等地段 | 4-12 |  
      | 四等地段 | 2-8 |  
      | 平罗县 | 一等地段 | 6-15 |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吴忠市 | 一等地段 | 6-15 |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同心县 | 一等地段 | 3-9 |  
      | 二等地段 | 1-3 |  
      | 红寺堡开发区 | 一等地段 | 3-9 |  
      | 二等地段 | 1-3 |  
      | 青铜峡市 | 一等地段 | 6-15 |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盐池县 | 一等地段 | 3-9 |  
      | 二等地段 | 1-3 |  
      | 中卫市 | 一等地段 | 5-15 |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中宁县 | 一等地段 | 4-12 |  
      | 二等地段 | 2-6 |  
      | 海原县 | 一等地段 | 2-9 |  
      | 二等地段 | 1-3 |  
      | 固原市 | 一等地段 | 4-12 |  
      | 二等地段 | 2-6 |  
      | 三等地段 | 1-3 |  
      | 西吉县 | 一等地段 | 3-9 |  
      | 二等地段 | 1-3 |  
      | 隆德县 | 一等地段 | 3-9 |  
      | 二等地段 | 1-3 |  
      | 泾源县 | 一等地段 | 3-9 |  
      | 二等地段 | 1-3 |  
      | 彭阳县 | 一等地段 | 3-9 |  
      | 二等地段 | 1-3 |  			  注:各市、县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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