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合理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征收标准,调整后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附件
1.0升以上至1.6升(含) 300元/辆/年,
1.6升以上至2.0升(含) 360元/辆/年,
2.0升以上至2.5升(含) 660元/辆/年,
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00元/辆/年,
3.0升以上至4.0升(含) 2400元/辆/年,
4.0升以上的 3600元/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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