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精神,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的具体范围
建筑物下的建筑物包括城镇建筑物、民房、工农业建筑、公路、桥梁等。
铁路下的铁路包括国家级铁路、矿区专用铁路等。
水体下的水体包括地表水体(如江河、湖海、水库、沼泽、冰川等);形成暗河的地下水体。
二、关于建立协作机制问题
为了加强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交换涉税相关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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