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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食堂工作餐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7]2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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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食堂工作餐缴费基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未形成职工实际收入的企业食堂工作餐支出,不计入缴费基数。对发放给职工个人的餐费补贴,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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