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现将我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二、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上述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扣除。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扣除标准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六、其它征管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全省统一的中药材饮片核定扣除标准
附件
全省统一的中药材饮片核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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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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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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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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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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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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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类(根茎类、籽果类、全草类、花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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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茎类、籽果类、全草类、花叶类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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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数量: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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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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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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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类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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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数量: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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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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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藤皮、树脂、菌藻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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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皮、树脂、菌藻及其他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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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数量: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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