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10-24
【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有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管证》开具范围
  
  (一)广西境内的纳税人到广西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规定开具《外管证》。
  
  (二)除另有规定外,广西境内的纳税人在广西境内跨市、县(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同金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不开具《外管证》;如确实有需要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给予开具。
  
  二、《外管证》由各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开具和管理,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