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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  201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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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玉米淀粉加工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代码:C1391)选取“玉米淀粉”部分执行,耗用农产品为玉米。未按该行业登记但实际从事玉米淀粉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核定扣除方法  农产品单耗数量

  玉米淀粉    玉米      投入产出法    1.475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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