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资源税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京财税〔2016〕1130号
  2016-6-30
【打印】【关闭】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市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铁矿、石灰石、大理岩、叶蜡石、石英岩和矿泉水资源税均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其资源税适用税率分别为:铁矿3.5%;石灰石5%;大理岩5%;叶蜡石3%;石英岩8.5%;矿泉水4%。

  其中,铁矿的征税对象为精矿,其余税目的征税对象为原矿。

  二、地下热水继续从量计征,其中:一般用途地下热水资源税8.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地下热水资源税30元/立方米。

  特殊行业是指洗浴业、公共娱乐业。

  对实行地热尾水回灌的,以扣除回灌量后的用量计征资源税;采取梯级利用地热进行采暖和洗浴、公共娱乐经营的,可按用途享受对应类别的税率标准;对无法分别计量的,从高标准计征。

  三、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

  四、请跟踪了解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