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全面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持外管证向外出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其管理。同时,
应向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其管理。
(三)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税机关开具了外管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向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外管证开具之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向开具外管证的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
2.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向其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2016年5月1日至申报之日止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3.外管证有效期届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在缴销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外管证。
二、纳税申报
(一)实行按月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的营业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的营业税。
(二)实行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月的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的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在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其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5月31日,2016年5月其它税(费)种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27日。
(四)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其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5日。
三、税款缴纳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继续使用5月1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发票管理
(一)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不再申请领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三)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2016年5月1日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及2016年5月1日后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需代开发票的,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地税机关缴销全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提供5月1日后所开具发票的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规定。
(六)地税机关印制的有奖发票,兑奖截止时间由各市(州)地税机关确定并公告。
(七)2016年5月1日起,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简称ETC)的消费者,需要取得发票的,暂仍向ETC签约银行索取发票。
五、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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