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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计协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支付和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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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税三[2002]17号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02-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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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有关职工技协:
为了规范职工技协人员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支付行为,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管理,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能工巧匠和技协会员的积极性,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技协人员工资的列支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职工技协有偿服务机构中的技术、管理人员(含聘用人员)职工工资及附加费和按规定支付的工资性补贴、津贴等,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二)职工技协总机构的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聘用管理人员)职工工资及附加费和按规定支付的工资性补贴、津贴从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三)对既具有管理职能又从事有偿服务的职工技协,凡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按照总机构管理方式收取管理费的,其从事管理职能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在总机构管理费中列支;其技术服务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在有偿服务收入中的管理费用中列支;凡未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技协,其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均在有偿服务收入中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职工技协因实施项目的需要,临时聘用的相关人员,对其支付的一次性报酬,应按劳务报酬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职工技协支付给管理、技术、服务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等工资项目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数,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超支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职工平均人数按与技协建立劳动关系并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的人数计算。支付给临时聘用技术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职工技协支付个人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
(一)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凡是符合本通知第一条 第一、二、三款工资及附加费列支渠道的人员,取得的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所得都应按工资、薪金项目,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个人收入总额-(按比例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劳务报酬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凡是符合本通知第一条 第四款列支渠道的人员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每次劳务报酬收入未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劳务报酬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同一项目分期取得的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该项目的收入为一次;不属于同一项目的收入分别以各项目的收入为一次。
(三)股息、红利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职工技协为个人(包括本单位员工和非员工)支付股息或红利时,应按股息、红利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股息、红利收入额×20%。
(四)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项目的区分。
凡是与职工技协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上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或没有为其支付社会保险基金(除股息、红利收入外)的,按月从技协领取收入在一年以上的人员,从技协中取得的收入均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省职工技协均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凡是向个人支付收入的职工技协都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规范全省职工技协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基层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机构须在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对支付的劳务报酬收入统一填报《甘肃省职工技协劳务报酬支付和个人所得税支付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一)。凡因需要聘请临时人员时要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书(格式见附表二)。
(三)职工技协实行技协会长负责制。应建立健全代扣代缴责任制,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有关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强化征管按规定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同时,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
四、本通知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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