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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6〕22号
  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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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依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精准识别、精准管理、精准扶持、精准考核”四个精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房地产去库存税收政策。

  (一)落实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6.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落实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让利的税收政策

  1.适当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

  2.降低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3.房地产项目规划用于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建设的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产、车库在出售前,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5.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6.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

  7.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未导致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后续转让房地产,按土地的历史成本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8.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发布)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企业出现资金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三个月。

  (三)落实相关支持改善住房的税收政策

  1.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要求:

  (1)对个人购买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3.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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