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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财税〔2011〕10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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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

 

  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 并于当年的12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各区县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县地方税务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111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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